证监会近几天批复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

2022-01-17 09:38:02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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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日报》讯,科创板或将迎来又一家人工智能企业。

证监会最近几天批复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即将启动科创板发行工作事宜。。

格灵深瞳创立于2013年,根据天眼查信息,公司现任CEO为创始人赵勇,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勇曾在谷歌总部研究院任资深研究员,是GoogleGlass的核心成员之一。

当前,AI企业正迎来上市潮此前,AI四小龙中的商汤已于2021年12月30日在港交所上市,旷视科技,云从科技分别于去年9月和11月在科创板提交注册申请,目前仍在等待中,原定于也在科创板上市的依图科技于去年6月30日终止IPO

营收主要来自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商业零售

根据格灵深瞳的描述,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视觉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目前已在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商业零售,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领域完成一定程度商业化应用及落地

与AI四小龙商汤,旷视,依图,云从相比,格灵深瞳更早踏入AI领域,但在是收入上,其似乎并未占据先发优势同样在2018年—2020年期间,商汤实现的营收分别为18.5亿元,30.3亿元,34.5亿元,旷视为8.54亿元,12.60亿元,13.91亿元,云从为4.84亿元,8.07亿元以及7.55亿元

但与同在科创板上市的旷视,云从相比,格灵深瞳冲刺资本市场的进程可谓速度——从2021年6月22日公司上市申请正式受理,到如今批复同意,时间不足7个月旷视,云从上市申请分别于2021年3月和2020年12月正式受理,目前注册申请仍在等待中

鲸平台智库专家,天使投资人郭涛向《科创板日报》记者分析表示,近几年,政策不断加码,支持AI行业快速发展,AI企业迎来上市密集期IPO审核需要各方面核对与调查,对于体量大,业务复杂的公司相对审核周期或更长些,这或许是格灵深瞳从申请IPO受理到获得批复时间快于旷世科技,云从科技等巨头的原因

股东方面,格灵深瞳引入了红杉,真格基金等机构上市前,红杉资本持股13.99%,是最大机构股东,天使轮投资机构策源创投和真格基金,分别持股9.99%和8.43%创始人兼CEO赵勇持股22.53%,为实控人

布局新赛道寻求增长

如果从市场类型划分,人工智能包括计算机视觉,音频与自然语言处理,数据科学。

格灵深瞳所从从事的计算机视觉也正是AI四小龙的业务重心所在,与此同时,传统的视频监控厂商,如海康,大华,宇视等,也在切入这个领域如何体现竞争优势保持增长,是市场关心所在

有长期观察AI行业人士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格灵深瞳目前来看规模小,上升难,就看有没有新的方向AI这个行业本身是偏做2B大客户的,智慧城市是抢的比较厉害的,但也能创收,体量略小的公司,做个几单其实就会有增长但要想大幅赶上头部,就会有难度

2B本身就要一个个啃,头部厂商也在同步啃,甚至靠资本直接收购,这样会导致排在后面的厂商即使有增长,但只是小体量上述人士表示,几年后,行业格局定了,中小厂商没有更多资源的话,可以精致得活着,但很难做大,除非找到很好的新赛道,或者有其他外力助力

此前,选择在港上市的第四范式路径之一是大手笔投资并购2021年其收购了广州健新,上海伊飒,作价分别为1.98亿元和2亿元,并对理想科技增资4500万元,总金额超过上半年营收的50%

在招股书中,格灵深瞳则是加快的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新的业务场景布局。

客户集中,高额研发费用待解

在产品侧,格灵深瞳主要有软硬一体的智源智能前端产品,以及软件占比较高的灵犀数据智能平台和深瞳行业应用平台这些产品既可单独销售,也可根据客户需求,将上述产品进行组合以整体行业解决方案形式向客户交付

需要指出的是,格灵深瞳强调其是专注于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和销售,不涉及硬件的直接生产这与起步之初的AI四小龙很类似,刷脸起家,收入结构以软件为主

从客户情况来看,主要为农业银行,尚博信等由于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单一客户的风险也在招股书中被重点提及

高额研发费用也是格灵深瞳面临的另一难题根据招股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4340.12万元,主要原因系前期研发投入大但收入规模较小以及实施股权激励产生大额股份支付费用所致

招股书显示,此次IPO格灵深瞳拟募集资金约10亿元,其中,3.45亿元用于人工智能算法平台升级项目,155亿元用于人工智能创新应用研发项目,2亿元用于营销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综上所述,经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2021年8月公司与相关股东实际商谈重新签署了《股东协议》,系对2021年2月《股东协议》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终止效力进一步明确为终止后不再具有效力且视为自始无效,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协议真实,有效,公司及全体股东以2021年8月签署的《股东协议》作为最新生效的股东协议,并遵照履行。